商标侵权的两个案例分析,判刑真重!
2019.03.29 16:47:3112891人已看


浙江正泰诉江苏正泰侵权,索赔600万元


  因对方生产、销售带有“正泰”等字样的商品,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正泰)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正泰)、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索创电气)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浙江正泰诉称,其拥有的“正泰”商标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江苏正泰未经许可在其产品、网站、经营场所使用“江苏正泰”“正泰集团”等文字,在商品包装上标注“www.江苏正泰.com”,索创电气未经许可销售该产品,两被告均构成商标侵权。另外,江苏正泰将企业名称更改为“正泰”并持续使用,且在自己设立的5个分公司均沿用该名称,两被告注册并使用包含浙江正泰注册商标的中文域名,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正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注销涉案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万元。


  庭审中,江苏正泰辩称,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使用“正泰”作为企业字号最早是在1995年1月,领取“扬中市正泰实业公司”营业执照是1997年3月,变更为“江苏正泰电器集团公司”营业执照是1997年12月,浙江正泰获得仅用“正泰”文字作为注册商标是1998年7月。此外,2003年双方就同时使用“正泰”作为企业字号达成了互不干涉及合作共赢的共识,自身致力于与浙江正泰的合作,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目前,江苏正泰在产品上完整标注其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注册商标,产品铭牌下方标注“江苏正泰”,告知消费者产地为江苏,不会造成混淆。


  索创电气辩称,江苏正泰企业名称是合法有效存续的,自己经过其合法授权委托,按照其指示和要求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浙江正泰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网页上均未突出使用“正泰”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李思靓)



“每日坚果”遭侵权,违法者一审被判刑


  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下称冷水江法院)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冷水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苏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案被告已上诉。


  2018年5月21日,冷水江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假冒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沃隆牌商标的“ 每日坚果”产品,并销售给邓某(已判决),销售金额共计61.8万余元。


  2017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下称娄底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价值3万余元的假冒沃隆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盒、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已包装好未销售的沃隆牌“每日坚果”等物。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生产、销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9万余元。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红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苏某传唤到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红 、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 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指出,苏某当庭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及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红、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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