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诉讼司法实务现状及未来预测
2019.08.20 16:25:0811205人已看


作者| 冯建坤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字体侵权纠纷目前已经和图片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等成为国内企业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之一,进而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字体侵权纠纷,司法实践的普遍审判思路是什么、如何确定管辖、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后需要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字体侵权的判赔金额等问题,本文将根据司法实践的数据,结合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未来字体侵权诉讼情况作出一个初步的预测。
 

一、字体侵权的相关法律概念


要分析字体侵权,需要先了解字体侵权中字库的概念以及单字和字库的关系。


一、字库


计算机字体又称计算机字库,通常经过字型设计(字稿创作)、扫描、数值拟合、人工修字、拼字、质检、符号库搭配、使用Truetype指令、编码成Truetype字库、测试等步骤制作完成,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定义没有引用?


二、单字


单字,即字库中每一个字,下载安装字库后,输入文字,选择对应的字库字体获得文字即为字库的单字。目前大部分的字体纠纷都集中在单字的使用上。


二、字体侵权案件的司法实务现状


针对字体侵权的司法实务现状,笔者在无讼案例平台上,以“字体”、“字库”全文关键词,在结果中选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剔除掉与字库字体侵权无关的案例后,得到司法判决文书55个,其中一审案例39个。虽然这55个判决文书并未包括此类案件的全部案例,但是考虑到检索过程中并未设定特别限定条件,通过这55个裁判文书情况,也可以对字体侵权的司法实务现状做一个分析。


字体侵权裁判的基本思路


1.字库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早期的司法判例中,曾有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进而认定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但近些年,在全国各地的法院中,法院已经普遍倾向于将字库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当然,在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证中,计算机字库被登记的作品类型也有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汇编作品、改编作品等多种,但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类型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作品类型。

2.单字侵权裁判的基本思路

(1)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早期的实践中[1],广州部分地区法院曾将被告使用涉案字体中部分单字的行为认定为使用了涉案字库,认定侵犯了原告对该字库的著作权。但整体上,各地法院普遍倾向于将单字与所属字库分开,主要从独创性的角度单独认定单字是否具有作品属性,若单字不具有独创性,则原告不享有单字的著作权,进而被告也就不构成侵权。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各法院对单字独创性有无的判断主要以能否与公有领域的表达相区分作为标准。其中,在微软公司与中易字库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微软公司使用的中易字库宋体和黑体中每个单字的表达与公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宋体和黑体的表达难以产生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从而不具有独创性,所以认定微软公司不构成侵权;在青蛙王子公司和跃兴旺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则认定涉案单字具有较高审美和不同于传统隶法也不同于现有其他字体的独特艺术设计风格,构成美术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同时也指出,被告跃兴旺公司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在此前已经存在与涉案单字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单字,进而否定原告对涉案单字享有著作权,其背后的法理同样是字体独创性上的否定。


(2)单字的使用场合

在张海山与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5)深南法知民初1629号】中,法院认为,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涉案视频中使用的文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故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


字体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因此,对于字体侵权案件,若线下销售的产品中的字体侵权,侵权行为地可以明确确定为产品的销售地。需要关注的是网络侵权的情况,目前法院普遍认为,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才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这意味着原告无法通过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后,选择在证据保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字体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


按照《著作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构成字体侵权,势必会同时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格权以及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按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在检索到的37个胜诉案例中,大部分案例仅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并不涉及赔礼道歉,若在庭审过程中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使用,则只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下为检索到的37个一审案例的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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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只有两个案件包括了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在其他案件中法院普遍认为原告并不能证明其声誉或名誉遭受损失,当然,其中还有部分是原告未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及侵权行为为字库软件侵权,实际已经署名。而在包括了赔礼道歉的两个案件中,一个是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该案中侵权行为为被告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平和体“自”“然”“子”三字,侵害了原告的修改权,判定赔礼道歉。另一个是陈金荣与卢国辉、苏州梦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4)杭余知初字第105号】,该案的侵权行为为被告复制、发行的《弘羌特效练字板》含有涉案侵权文字内容,法院以被控侵权产品未署作者的姓名,侵犯原告陈金荣的署名权为由判定赔礼道歉。


8个仅承担赔偿损失的案件中有7个因为案件中被告均已经停止侵权,有1个是案例[2]是因为被告使用原告字体作为商标字体,但该商标注册已经满5年,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已经不能通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理由对商标申请宣告无效,法院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判决仅赔偿损失。而1个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案件则是因为被告提供了合法来源。


字体侵权案件的赔偿额


从37个一审胜诉案例中,除了方正与暴雪公司之间的软件著作权案的判决金额为140万元外,其余的单字字体侵权案件的判决金额从2千到5万不等,整体的判决金额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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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域的分布上看,整体上广东以外的法院判决金额相对较高,根据案件分析,可能是因为广东的案件中原告主要为张海山个人,法院认为涉案字体的独创性相对于方正等专业字库公司相对较低。从时间上看,判赔金额整体未体现出太大的相关性或差异性。


从判决金额考量的因素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具体到裁判文书,各地法院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表述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字体本身的因素,包括涉案单字的第三方商业许可使用费费率,字体的作品类型、知名度以及独创性等;二是侵权人或侵权行为的因素,包括侵权的方式、使用时长、影响/销售范围、主观过错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涉案字体在被诉侵权商品中的所占篇幅等;三是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四是利益平衡的因素,平衡字体使用者与字库开发者之间的利益,既要实现字库开发者的交易目的又要避免给字体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负担。[3]


三、字体侵权诉讼的现状特点及未来预测


字体侵权诉讼现状的特点


从上述的字体侵权诉讼案件情况可以发现,字体侵权诉讼目前存在如下几个特点:

1.起诉案件数量远低于纠纷案件数量

目前字体侵权纠纷已经是国内企业普遍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但是从前面的数据可以发现,搜索获得的案例不过数十个,远低于纠纷案件的数量,而笔者本人处理过的企业字体侵权纠纷都已经有二三十个。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赔偿金额普遍较低,扣除律师费和差旅费成本后,除非是系列案件,否则赔偿都不能弥补成本。二是管辖地不能选择为原告所在地,这导致大量的网上侵权案件无法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而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基于前面的判决金额,显然不经济。

2.判决金额低,甚至无法弥补成本

相关的内容前面已经阐述。

3.被告基本都是涉及线下使用,纯线上的侵权行为诉讼案件很少

对此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一是基于前面所述的管辖地限制,涉及线下使用的可以通过侵权行为地选择法院管辖地,进而节约案件成本;二是侵权责任中包括了停止侵权,对于线上使用行为,停止侵权并不会对企业造成太大影响,而线下的产品停止销售则会对企业造成比较重大的影响。



字体侵权诉讼未来预测


从前面分析的字体侵权诉讼案件情况可以发现,字体侵权诉讼因为判决金额低、实际诉讼发生概率低等原因,对于大部分侵权企业来说并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太大影响,这就意味着通过诉讼并不能达到社会整体字库正版化或者字库盈利的目的,管辖及判决的金额也代表法院对于字体侵权诉讼持有保留的意见。


此外,随着资讯的发展,通过信息不对称、持续发送警告函等方式让企业付费购买字体的空间也在变小。与此同时,包括思源在内部分字库公司以及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了免费字体,企业获得免费正版字体的渠道也在增加。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除非司法裁判风向整体转变,否则未来字体侵权诉讼的案件数量可能不会有大的增长,甚至会降低。

[1] 主要体现广州海珠法院、越秀法院在“张海山锐楷体”相关的多个判例。

[2]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01号。

[3]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判决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中进行论述。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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