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CRH”商标被撤销?不!看铁科院理性回怼!!
2019.09.23 16:14:4916906人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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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辆高铁的车身上,都喷涂有明显的“CRH”标志,“CRH”的商标权则是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铁科院)注册并享有。但一英国公司却以铁科院未依法使用商标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商评委经审查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广告、市场研究等项上的商标权,铁科院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此案判决,法院认为商评委撤销商标的依据不足,故一审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作决定。


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公司,英文名称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在2005年,其就在我国注册了“CRH”商标,用于建筑施工、建材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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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起,老城堡公司多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类项上申请注册“CRH”商标,用于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采购等服务。



而CRH正是我国高铁的英文缩写,在每辆高铁的白色车身上,我们都能看到明显的“CRH”标志。铁科院作为我国铁路唯一的综合性研究机构,承担着我国高铁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高铁“CRH”的商标权也由铁科院享有。铁科院拥有的涉案的第35类“CRH”商标注册于2006年,在2009年4月取得商标专用权。记者查询发现,铁科院共在43个门类上注册了“CRH”商标,本案争议商标则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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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老城堡公司以铁科院在注册商标后,并没有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由于“CRH”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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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决定,铁科院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认为“CRH”是中国高速铁路系统的品牌名称,自该商标注册以来就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铁的运营之中。基于实际国情,铁科院虽为商标权利主体,但实际使用人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青海路兴公司广告分公司、甘肃金轮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的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并未违反其意志,亦属于商标权人履行使用义务的行为,诉争商标的使用属于原告的主动、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


庭上,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工作人员胸牌、车内头枕照片、广告宣传发票等证据,以证明“CRH”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老城堡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司法解析】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三’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避免有限的商标资源被闲置浪费,给在后需要使用商标的企业扫清障碍的机会。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及管理,避免商标在遭遇‘撤三’申请时因无法提交充足的证据而被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有效的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两个标准:一是使用者具有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即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二是商标的使用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对于商标权人提交的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及商标使用的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实际情况,并不要求达到确定无疑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即可。

建议,企业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收集留存使用证据时尽量收集有客观时间节点的证据,若因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标无法使用,也应当及时保存相关正当理由的通知或相关报道。


部分来源:北京日报,A5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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