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费尽心思,反复强调基于“好意”依据《民法典》第979—983条无因管理规定提醒商标将会被驳回的申请人,以此“正当”获取26元的“补偿”!试图使到付骗局合法化!
把令人厌烦的电销演化成了“正当通知”——这样的商标套路更隐蔽!更具有诱惑性!
分析:
1、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商标注册申请预警驳回通知书》 没有起到避免损失的效果,改变不了被驳回的事实。实质就是提前通知你“你的商标被驳回了”(至于数据从哪来的,一直商标圈热孜孜不倦想获知的——商标局内部数据“泄露”?) 所以这个法条对其来说不具支撑力。
2、商标驳回通知无需社会某些“责任感”公司献殷勤,正规的渠道是商标局通过电子发文发送给代理商标申请的代理机构或者申请人自己的网申账户(窗口亦是)。纸质驳回书几乎没有了,基本上全部电子化了。
再有就是有相关通知,也都是清一色的邮政没有其他快递。
3、商标如果被驳回,预警也没用。所以《商标注册申请预警驳回通知书》完全可以拒签,拒签后没有任何损失!很多企业和个人不以为然地“不就一二十块钱吗?”殊不知正中他人下怀。算笔账:到付的费用在22元、25元、30元不等,如果和快递签约,通常一个件在5元左右,大批量3—5元,按照平均价23元一件的话,一个月发一万件,得18万元;如果发出十万件,180万;100万件发出去就有1800万。利润之高,不禁让人咂舌!另外,扫描二维码,还可以获得客户联系方式等信息。
4、商标行业竞争力之大,一些“下三滥的手段”层出不穷,虽然防不胜防,但是多问问代理(V:a5ouye)或懂行的朋友,以免“人家把自己卖了还替人家数钱”...
附:《民法典》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