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引导嫌疑难免!
2019.07.12 10:32:3915472人已看


者步入商标审查工作已有近一年时间,虽时间不长,但是在审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个别商标申请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个体户营业执照骗取商标成功获得受理的情况,对此,审查员严格依法审查,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准确将其驳回,坚决不能让这帮违法者浑水摸鱼,避免其扰乱商标审查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2007年以来,对于个人申请商标,营业执照已经成为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之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更是作为诚信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然有小部分不符合此要求的申请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让我们先来看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第29572692号微信图片_20190712100148.jpg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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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基本信息看不出有任何问题,但是审查员在实审环节核查其主体资格文件时发现了猫腻,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字体,和营业执照其他信息字体大小颜色都有着明显不同。审查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该社会信用代码显示深圳市宝安区某动漫游戏设备商行的经营者应为欧某,从而证明了该商标申请人使用了变造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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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该商标申请被以“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案例二:第33567007号微信图片_20190712101239.jpg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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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发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的字体,和营业执照其他字体大小颜色都有明显区别,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却搜索不到任何信息。为了进一步核实信息,审查员检索了该申请人申请的其他16件商标中,结果令人惊奇,每一件商标申请提交的营业执照都不相同。比如第34445020号微信图片_20190712101416.jpg商标的营业执照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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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营者姓名为同一人外,其他所有信息均不同,同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不到任何信息。最终,该商标申请均以“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案例三:第33680044号微信图片_20190712101500.jpg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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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假的很明显了,除了公章外,其他每一项信息的字体大小、颜色都不统一,审查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该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均无结果。同样,该商标申请最终以“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诸如此类的商标申请不胜枚举,笔者每个月都会遇到。可能有些人会提出疑问,为什么在受理环节没有把这些申请拦下呢?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时代,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深入实施,商标申请早已全面开通网上自助申请,当事人可以在全世界的各个角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只要符合受理的形式要件,就会直接予以受理,这本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的就是极大方便商标申请人自助办理业务,但却被这一部分群体钻了漏洞,导致此类问题的屡禁不止。当然了,也不排除个别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中起到了坏的引导作用。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有商标保护意识,也有商标使用需求,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二是申请人没有使用需求,纯粹为了申请下来以后倒卖盈利。三是个别不良代理机构为了赚取代理费,主动为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为何这种情况屡禁不止呢,商标申请环节有漏洞是一目了然了,但笔者认为,违信成本过低以及处罚力度太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使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后果,仅仅是被商标局驳回这一件注册申请,仅此而已,没有任何其他处罚措施,以致于不法者胆子越来越大,类似情况难以杜绝。


实践中,这种问题对于审查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不但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等进行审查,还需要有一副“火眼金睛”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一一核实,否则就会有“漏网之鱼”,这种情形不仅降低了审查效率,浪费了行政资源,更是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笔者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做出规制,尽可能让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一是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堵住申请环节的漏洞,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件,直接不予受理,尽可能从源头予以规制。

二是将使用虚假材料提交商标申请的当事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开展经营活动。失信惩戒机制是支撑整个社会信用立法的关键,将注册商标中营业执照造假行为纳入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商标法案的完善性,减少商标注册的相关失信问题。建议加强研究,参照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一旦加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入住高级酒店、购买房产、丧失考取公务员资格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形成较好的警示作用,大幅减少此类失信事件的发生。

三是对于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加大打击力度,直接取消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资格,并将其主要负责人加入失信黑名单。

      四是对于尚处于申请环节和异议环节的,发现后依法予以驳回;对于已经骗取商标注册的,一经核实,直接无效宣告。




(本文作者徐楠楠系济南审协中心审查五部临时负责人)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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