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规定》,对相关行为做出了规定。
以下为节选:
第二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干部包括:
(一)局现职、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退休 3 年内的中管干部;
(二)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商标局其他工作人员,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工作人员;
(四)其他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专利商标
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包括:
(一)局现职、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退休 3 年内的中管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
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二)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及局党组管理的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其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三)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除本条第(二)款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
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案件流程管理、相关业务
咨询、业务拓展等岗位工作;
(四)其他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
者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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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规定(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