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 四
2019.05.20 09:40:498760人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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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奥福格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通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0390515号奥福格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认为: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奥福格)是法国奶酪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他人不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被异议商标包含了该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中文名称的主要部分,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奥福格)是公众知晓的法国地名,被异议商标包含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主要部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答辩称:异议人提交的关于《BLEU D’AUVERGNE》原产地冠名保护法令签署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奥福格并非AUVERGNE的中文翻译,其中文翻译为奥弗涅。AUVERGNE(奥弗涅大区)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恶意注册行为。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BLEU D’AUVERGNE是法国奶酪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代表了该产区奶酪产品的特有品质,奥福格为AUVERGNE对应的中文翻译。被异议商标包含了原产地名称“BLEU D’AUVERGNE”对应中文名称的主要部分,而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该原产地名称所标示的地区,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奶酪”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用于其他指定使用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或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口味、品种、品质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外国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形成基于长期的历史传统,是商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含有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作用而长期形成的,是不以官方公报发布时间所决定的客观存在。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均有相应规定和保护。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同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着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义务。地理标志作为一项可以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原产地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一直受到各国政府关注。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案件的审理中,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在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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