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阿里巴巴如何用著作权轻松对怼商标侵权
2019.07.17 16:18:5111775人已看


过设计的商标图形,常常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拥有了著作权。著作权大概是中国目前最容易被侵犯的权利之一,侵权者实在太多了,著作权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保护力度却是相当大。等于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给予了保护,这个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可在实践中,著作权保护却比较难。大多数当事人都不保留设计商标的相关资料,更不去版权局去做版权登记,直接就来申请注册商标了。等发现别人抄袭了自己的商标图形时,只能提供出在先的商标注册证来证明享有著作权,而商评委和法院一般认为商标注册证只能证明享有商标权,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这样,在先商标所有人常常不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权利人。不是权利人就不能主张该项权利更谈不到保护的问题。



所以保护著作权,除了两大要件:“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的可能性”之外,实践中,确定著作权权利人往往是更有难度的。来看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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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阿里巴巴公司引证商标中的笑脸图形,由英文字母“a”和笑脸图形组合而成,设计较为独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标准。


阿里巴巴公司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阿里巴巴笑脸图形创作说明、创作人盛一飞创作笑脸图形的电子文稿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盛一飞创作了本案笑脸图形,其作品性质为职务作品。结合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及引证商标档案可以确定,上述阿里巴巴笑脸图形完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且阿里巴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笑脸图形刊登于公开媒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阿里巴巴公司形成对应关系。笑脸图形现在的著作权人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将笑脸图形的著作权独占许可给本案原告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有权作为著作权被许可人提出被异议商标侵犯笑脸图形著作权的主张。被异议商标所采用的笑脸图形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使用的笑脸图形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上述最重要的部分是认定阿里巴巴是著作权权利人。其实证明著作权权属也很简单,如委托设计合同,设计草稿等,但最直接的是著作权登记证。对精心设计已经构成作品的商标来说,注册申请前要做的第一事件是做著作权登记。这样,当发生他人在后抄袭商标情形时,就能够以适格的著作权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如此,事情就容易多了,当事人容易,审查员容易,法院也容易。



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A5做部分删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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