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屡败的“祸首”
2019.08.08 15:41:4811916人已看


一直以来,三维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成功率很低,且十之八九是由于“缺乏显著性(显著特征)”。因此,这期的“审查员手记”将为您浅析这一“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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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48942号三维标志商标

第24048942号三维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棋;扑克牌;游泳池(娱乐用品);钓鱼用具;抽奖用刮刮卡;纸牌;游泳圈;高尔夫球手套;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审查结果为“游戏器具;玩具”上的申请因“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被驳回,其余商品则得以注册。

那么,为何上述同一立体图形在同一类别上的不同商品会有不同的“显著性”认定?

回答上述问题,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三维标志商标”和“显著性”。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或外形商标,是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所以,三维标志商标着重其立体形态的显著性。而商标的“显著性”即是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简单地说,是区分性、排他性。当公众看到一个商标却无法意识到拥有该商标的商品是某个特定品牌的商品,这样的商标则不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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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09756号三维标志商标

以这个例子进行说明。第28409756号三维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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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首图案

这一三维标志以常见的易拉罐形状和相关文字组成。其平面要素包含文字“战马WAR HORSE”和马首图案。这样的文字和图案显然能够让看到该标志的人与其他未有此标志的相关商品区别开来。举个例子,仅从文字上考量,大家都知道印有“战马WAR HORSE”的罐子和印有“马HORSE”的罐子是不同的牌子。因此该三维标志的平面要素是具有显著性的。然而其立体形态却是一个普通的易拉罐形状,易拉罐早已成为各种商品的使用载体,该商标所使用的第5类商品同样如此,无法认为用了易拉罐的商品就是某个品牌的商品,即无法排他、无法区分,其立体形态不具有显著性。

此外,一旦准予将这种易拉罐作为某个品牌的独有权利,那么意味该品牌在相应行业内有易拉罐唯一使用权,显然这是不公平,也是公众无法接受的。

针对这一点,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实际上这既是考虑商标申请注册的公平性,也是因为通用形态不具有显著性,无法区分、排他。

综上所述,要解决三维标志注册申请屡败的“祸首”,使三维标志具有显著性,既不能把相关商品的通用、常用形态作为商标,同时还要使三维标志的立体形态能够“与众不同”,对商品和服务品牌进行排他、区分。

最后,关于最开始的问题,第24048942号三维标志商标,在同一类别上的不同商品为何会有不同的“显著性”认定?相信一些读者已经有答案了。

第24048942号三维标志商标是一只类似于企鹅的动物形象(姑且称之为“企鹅”)。在“棋;扑克牌;游泳池(娱乐用品);钓鱼用具;抽奖用刮刮卡;纸牌;游泳圈;高尔夫球手套”这些商品上,“企鹅”并非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也不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换句话说,企鹅不是这些商品的通用形态,同时带有该企鹅标志的上述商品是能够与不带有该企鹅标志的上述商品区分开来的。

相反,在“游戏器具;玩具”这样的商品上,企鹅形态可以说是再普通不过的商品形态了,这些商品本身可以制作成企鹅的样子,而申请人所设计的企鹅形态并未跳出普通企鹅形态的范畴,不能与其他众多带有的企鹅形态的游戏器具和玩具区分开来,甚至不能与带有其他动物形象的游戏器具和玩具区分开来,即无法区分出不同的品牌。例如,两个布娃娃不能因为是熊猫的样子还是企鹅的样子就判断它们是两个品牌。因此,该立体图形才被认定在“游戏器具;玩具”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Tip:一旦被认为“缺乏显著性”是不是商标注册申请就失败了呢?

答案“不完全是”。

三维标志的“缺乏显著性”往往是针对其立体形态而言的,一般在审查中认为其立体形态缺乏显著性,但含有的平面文字或图形具有显著特征,审查时会给申请人发审查意见书,征询其是否放弃立体图形的专用权,若同意放弃则还会以普通平面商标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查,商标仍可能以普通商标的身份获得审查通过。

     

本文作者为审查二部五科实质审查员冯瑞进

文章来源: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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