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视角:字体字库的相关著作权问题
2019.08.20 16:17:5410397人已看


作者| 朱晓宇  白若彤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工作生活中个性设计需求的增长,字体字库产业随之蓬勃发展。大量造型独特的字体字库不断出现,极大满足了公众尤其是文创设计行业的使用需求。近年来,许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未获得字库企业授权使用字体字库而引发大量版权纠纷,司法实践对字体字库的保护态度和方法,也随之不断调整。笔者从字体字库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入手,探讨字体字库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版权客体属性),并结合协助客户处理的多件字库纠纷抽象出案例模型,对字体字库的侵权行为认定和法律风险防范给出较为实用的建议。


一、   典型案例中的字体、字库和单字


1、方正诉暴雪案[1]:字库构成软件作品


2007年,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将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诉至法院,称其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中复制、安装了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兰亭字库中的5款方正字体,并索赔一亿元人民币(简称“暴雪案”)。笔者曾作为暴雪公司的代理人,参与应诉准备工作,并借此机会首次从版权角度详细研究计算机字体字库的版权客体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正式触及字体字库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何种作品(美术作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正兰亭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关于方正兰亭字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问题。由于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微信图片_20190820161424.png


暴雪案涉及的“方正北魏楷体”单字样本

微信图片_20190820161431.png


方正兰亭字库“方正启体”单字样本(暴雪案不涉及,仅做评价参考)



2、方正诉宝洁案[2]:字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2008年,方正公司起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侵犯其就字库中单字享有的著作权。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简称“宝洁案”)。与暴雪案中被告整体使用字库并通过计算机调用输出单字的行为不同,本案首次涉及字体字库中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及购买字库后商业性使用单字是否超越许可范围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从设计师处取得其设计的倩体字体权利,综合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作为字库软件光盘销售时亦以公司名义署名。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3、方正诉跃兴旺案[3]:字库中“单字”字形构成美术作品


2014年,北大方正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跃兴旺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方正公司发现跃兴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外包装上最显著的位置,使用大号字体突出使用方正平和体字库中的“自”“然”“之”“子”4个字形(简称“跃兴旺案”)。本案争议焦点再次聚焦在字体字库中单字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平和体字库中的单字“自”“然”“之”“子”(简称“自然之子”单字)是北大方正公司在传统隶法的基础上,经书写者和字体设计师们对字体每一单字进行设计、修改和调整等而独立创作完成的一款字体字库,其中的每一单字都呈现出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字体也不同于现有其他字体的独特艺术设计风格,因此,方正平和体单字包括“自”“然”“之”“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此外,尽管字体字库软件的载体与美术作品传统的纸张、光盘等载体不同,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美术作品的载体形式可以表现为新的二进制数码形式,通过计算机程序的运作而在终端输出器上显示出作品,因此“自然之子”单字也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可复制性这一要件。并且,“自然之子”每一单字的字形设计都融入了字体设计师们的一定美学思想,体现了其一定的美学价值取向和选择,具有一定的美感,因此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从暴雪案认定字库构成软件作品,到宝洁案认定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再至跃兴旺案认定字体字库中单字字形可构成美术作品,字库产业的版权保护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    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视角下的字体、字库和单字字形


字体、字库和单字字形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可以构成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且可以分为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多种作品类型。笔者认为,只有先行辨析认定字体、字库和单字字形的著作权客体类型,才能准确适用法律进行保护。


1、字体:属于思想,需要通过单字字形表达出来


字体,作为文字的外在表现形式,书写、打印、显示的单字字形所具有的某种统一的艺术、审美风格,具体体现在属于同一字体的相同或不同单字字形都具备、展示(表达)出了该统一的艺术、审美风格。例如,传统书法艺术中的柳体、颜体、欧体、赵体,当代书法大家启功的“启体”,还有具体的字体字库中“方正北魏楷体”“方正隶变”等由设计师专门创作涉及的字体“风格”。这些“风格”要通过具体的单字字形来体现,“风格”本身却是抽象的,无法被固定下来。或者说,能被感知、传播的即被固定下来的是体现了该“风格”的单字字形,而非“风格”本身。在书法创作领域,多位书法家可以分别书写柳体“福”字。每位书法家的“福”字“风格”相同(都是柳体),甚至撇捺折钩的艺术特点都相同,但是,这些“福”字却是由不同作者创作的各自独立存在的美术作品,他们并不重合,也非复制于其他人现成的作品。相同的是“风格”层面属于无法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不同的却是其作品层面的“独创性”,可依法禁止他人复制。因此,笔者认为,字体作为一种风格仅存于思想层面,在将该“风格”通过书写或电脑设计落实到具体单字字形之前,无法被以有形形式复制,故字体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宝洁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的观点,没有对字体(某种风格)、单字字形(具备该风格单字)、字体字库(具备该风格单字集合)进行比较和区别,至少在字面上得出的结论不甚清晰、准确。


2、字库:软件作品、数据库、汇编作品


字体字库作为具备某种“风格”单字字形的集合,基于其存在形式的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的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品类型,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以及“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当字体字库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暴雪案中,被告将五款字库整体植入涉案游戏软件,在运行游戏软件过程中,通过计算机调用字库中包含的单字字形,根据用户操作和进程需要将不特定单字字形显示在屏幕上。被告行为直接利用的对象是符合计算机软件定义的字体字库,而非该字库中的个别单字。因此,笔者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暴雪案中将字库整体认定为软件并给予保护。


除了符合条件的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获得保护外,还有其他情形。例如,某字库公司基于其字库软件开发需求,选择了700个常用汉字,委托某设计公司或艺术家专门了创作了某“风格”的700单字字形,该700个常用汉字被数据化后,尚未制作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还不构成软件作品。此时的“700单字字形”内容是什么?笔者认为,如果字库公司在700单字字形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不论700单字字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都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如果字库公司基于“700单字字形”进一步生成了3000字常用单字字形,但尚未形成可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还不能作为软件应用。笔者认为,此时的3000常用单字字形亦不排除可以作为数据库寻求保护。如果700单字字形在选择和编排上没有独创性(例如,是按国标进行筛选的),或者3000单字无法寻求数据库保护,则有必要依托每个单字字形本身能否构成美术作品获得保护了。前述区分并非无的放矢,而是实务中有必要进行区分的不同情境,从而选择最贴切的客体寻求最有效的保护。


3、单字字形(美术作品)


论及单字前,有必要区分抽象的“汉字”和具体的某个人书写的或计算显示输出的某字体的“单字字形”。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的语言、文化符号,是一种表意文字,在笔画和结构上均形成了固定书写结构,因此,抽象的“汉字”本身不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具体的某个人书写的或计算显示输出某字体的“单字字形”则不同。对于经过自然人个性化书写,设计者的精心设计,能够体现“与众不同”的单字字形符合独创性要件。单字字形可以通过纸张输出打印,亦可以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等形式为人们所感知和复制,故其满足了可复制要件。符合前述条件的单字字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当然,单字字形构成美术作品仍需在具体案情中进行个案判断,不应一概而论。


对于宋体、楷体、黑体等通用字体字库,其单字字形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任意使用。但是,字库企业在通用字体基础上进一步美化、设计出的衍生字体字库(如华文行楷等),尽管名称中含有通用字体名称,但其经过美工设计的单字字形仍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举例说明,唐代书法家柳公权亲自书写的《玄秘塔碑》中单字,虽然是艺术价值极高的美术作品,但因超出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不经许可进行复制发行;而学校某位书法老师临摹的《玄秘塔碑》中的单字,虽然风格都是“柳体”,艺术成就可能远低于柳公权,但该老师书写的成果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当然也不能做成字库来使用。字体、通用字库、衍生字库、单字的关系大抵如此。


微信图片_20190820161444.png

黑体

微信图片_20190820161452.png

暴雪案中方正兰亭字库“超细黑体”


基于对客体属性的识别,不保护字体(风格)、将字库作为软件保护,以及将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并不冲突,也无重合,而是针对不同客体、不同使用情境下,准确适用法律的体现。此类区别绝非字库产业独有,而是普遍存在于著作权相关产业内。就像中央电视台的“春晚”,其中每个节目构成音乐、舞蹈、戏剧等作品(对应单字字形),整台晚会构成汇编作品(对于字库软件素材),拍摄制作的视频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对应字库软件),而非一概论之,非此即彼。我们不会因为整台晚会构成汇编作品或者视频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就认为其中涉及的音乐舞蹈不再是作品。同理,也不应因为字库构成软件作品,就不再将单字字形作为美术作品。作出法律判断时,均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准确识别客体和权利基础。


三、   案件模型:侵权认定和风险防范


笔者结合在服务客户中遇到的实际案例,抽象出一个虚拟的案例模型,进一步介绍涉及字库和单字的侵权认定基本原则:甲公司开发名为“模拟法庭”的游戏软件,在软件程序中植入字库A和B(A为计算机自带的黑体字库;B为某明星手写体字库);该游戏软件启动画面及游戏软件光盘外包装上使用字库C单字“模拟法庭”(C为某字库企业开发的美工体字库),通过其公众号发布游戏上线海报并印制海报在地铁站分发,海报使用字库D单字“现在开庭”(D 为计算机自带的方正北魏楷体字库)。


1、无风险行为


字库A是计算机自带黑体字库,属于通用字体字库,无权利人主张权利风险,将其植入游戏软件,通常不会产生明确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


2、涉嫌侵权行为


字库B是某明星手写体字库,属于字库企业支付较高成本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将其植入游戏软件,涉嫌侵犯字库软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针对发行游戏光盘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下载行为);


字库C为某字库企业开发的美工体字库,其美工体单字构成美术作品,在游戏软件启动画面及游戏软件光盘外包装上使用字库C单字“模拟法庭”的行为,涉嫌侵犯单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针对游戏软件光盘外包装、单机运行)和/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下载)。


字库D为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自带的方正北魏楷体字库。但是,该字库是在通用字体基础上进一步美化、设计出的衍生字体字库,并未进入公有领域,有明确的权利人。因此,在公众号发布使用字库D单字“现在开庭”的游戏海报涉嫌侵犯单字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印制使用字库D单字“现在开庭”的游戏海报在地铁站分发涉嫌侵犯单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3、法律风险防范


选择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字体(例如:宋体、楷体、黑体等)当然是降低法律风险和避免字库采购成本支出的最稳妥办法。但是,往往公有领域字体字库输出的单字无法满足企业的美工设计需求。在此前提下,应准确识别业务是需要使用整个字库(例如,植入软件),还是使用单字(海报文字,界面标题等),根据业务需求,就所需字库软件或单字获取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办公软件(例如,office,WPS)自带的字体字库均为进入公有领域的通用字体字库。一些办公软件自带的字体字库如需单字输出用于商业使用(商标单字、店铺招牌、海报单字等),仍需获取许可。例如,微软文字处理软件中的微软雅黑字体就是由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字库。


对于单字的使用,如果不想使用公有领域的字体字库,又没有预算获取现成的美工体字库单字商业使用的许可,则可以参考现有字体,通过自行修改、调整等方法(如笔画间结构、粗细、曲直、长短等)形成不同于现有字体字库中输出单字字形的“新”单字字形,避免与现有字体字库中输出单字字形重合。此种操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当然,如果既想使用美观的单字字形,又不想自己费时设计,最便捷的当然是选择现有美工体字库直接输出单字使用。可是,总要为美观与便捷付出代价,要么是许可费,要么是赔偿款。


四、   结语


尊重创造性劳动、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是大势所趋。对于包括字库产业在内的众多版权相关产业,当前版权保护状况不是过度,而是远远不足。全社会和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虽然在不断提高,但在软件、字库领域,还远没有达到严格自律的程度。对字体、字库和单字著作权客体属性的分析和准确识别,是依法维权和依法抗辩的前提,在权利人依法维权、认定侵权行为和预防法律风险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



来源:知产力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邮箱:6710265@qq.com
©版权所有(a5.cn)  备案号码:苏B2-20110049-15
徐州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