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对全国人大会议《关于降低专利收费标准的建议》的答复
2019.09.09 09:16:1015760人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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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62号建议答复的函


余维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专利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利收费政策


(一)专利降费政策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1.近几年已落实的专利降费政策。2016年9月1日,《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施,2018年通过该办法为申请人减免专利费用达58.6亿元。2018年8月1日,停征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等4项专利收费,将专利年费减缴期限由授权当年起六年内延长至十年内,增加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退费规则,允许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退还50%的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2.今年新实施的专利降费政策。2019年7月1日,专利收费减缴条件进一步放宽,将个人减缴条件由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调整为5000元(年6万元),企业减缴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二)制定专利收费标准需考量的因素


1.专利收费需符合我国国情。当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已相当大的基数上仍继续高速增长,给审查工作带来巨大压力。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54.2万件,同比增长11.6%,超过美欧日韩之和,连续8年位居世界首位。与此同时,我国专利质量不够高、审查效率不够快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务院部署了大幅压减专利审查周期的目标任务。为此,我局正在抓紧实施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工作。在这种局面下,降低专利收费标准可能导致低质量申请增加,无谓地消耗大量审查资源,延长审查周期,间接损害高质量专利权利人的利益。


2.专利收费需符合国际惯例。作为涉外费用,我国专利收费标准在国际上相比较低。以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中美欧日韩)发明专利为例,我国申请阶段主要费用总额远低于欧洲、美国和日本,与韩国基本持平;维持阶段费用总额远低于欧洲,与美国、日本及韩国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降低专利收费标准会拉低外国专利进入我国的成本,可能加剧其“圈地运动”,从而挤压国内创新空间。同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仍然要缴纳高额费用,造成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不对等、不公平现象更加严重。


3.专利收费需体现专利制度本质要求。专利收费既是补偿政府支出成本的必要经费来源,也是政府调控专利制度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专利权是垄断性私权,在设计专利制度时,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和成本补偿原则,各国均通过专利收费来平衡政府在专利审查和保护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同时,专利收费在调整专利数量结构、提高专利质量效益、调节专利维持时间和优化审查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以年费为例,一般情况下,专利能够带来正收益时,权利人会选择维持专利,否则会放弃专利使之成为公知技术,这是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创造又维护公众利益理念的体现。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专利收费制度的分析研究,探索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又体现专利制度本质要求的专利收费改革方案,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指导下,适时对专利收费政策作出调整,更好地发挥专利收费的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热情。


二、关于专利转化政策


为促进专利转移转化,自2017年起,我局会同财政部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先后遴选出苏州、宁波等26个城市作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有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各城市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显著提升。首批8个重点城市建设工作共启动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163项;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超过20个;新增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2308家;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累计覆盖的小微企业5932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企业数量1900余家;2018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比2016年增长74.46%。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鼓励科技创新,服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三、会办单位反馈意见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反馈意见


近年来,为更好地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专利收费减缴政策。今年5月,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继续扩大专利收费减缴使用对象范围。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专利收费减缴政策。


(二)财政部主要反馈意见


1.关于大幅减免专利申请费和年费


鉴于专利属于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效性特点的私权,能够给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关部门在授予专利权时发生的相关成本,通常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由专利申请人来负担。按此原则,在综合考虑行政成本、权利人负担,以及促进专利推广应用等因素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现行专利收费制度。如为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在专利维持费率设计上,采用前低后高的累进费率,通过这种费率结构安排,既可以促使专利权人在专利持有期内尽快实施其专利,也可以促使相关技术尽早进入公共领域。目前,我国专利维持费用标准在世界上相对较低。


此外,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支持专利事业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惠当前、利长远的政策措施。2016年7月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2018年4月印发《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今年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综上,我国经济总量大、发展前景好,持有专利具有较好的受益预期,且现行减缴政策已较大幅度降低专利申请人负担。如再实施过低的专利收费标准,易造成低效或无效占用公共资源,不利于专利收费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成本补偿原则实现分摊公共服务成本,不利于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基于上述原因,财政部认为“申请专利只需缴纳15%的申请费和工本费等费用,并大幅减免专利年费征收标准”的建议,尚需统筹研究。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降费政策措施。


2.关于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有关建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专利成果转化,2014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8亿元,主要用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积极成效。通过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扶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开展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代表有关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指导下,认真落实专利降费政策,深入研究专利收费制度,积极推动专利转化运用,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关心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战略规划司 闫博 010—6208682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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